问题一
问:开标前一个星期,资格要求的资质审批取消,应该澄清吗?
答:涉及供应商资格条件,不能澄清,更不能继续开标。应该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问:开标前一个星期,资格要求的资质审批取消,应该澄清吗?
答:涉及供应商资格条件,不能澄清,更不能继续开标。应该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问:发现自身的投标文件存在瑕疵,供应商可否主动提出澄清?
答:评审阶段不可以,这一阶段,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者说明;在投标截止前,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问:代理机构可不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进行澄清?
答:代理机构没有权力要求供应商澄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求供应商澄清是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的权力。由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问:投标供应商口头进行澄清可以吗?
答:不可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问:投标文件中某项资格证明复印件模糊不清,能否叫投标人澄清?
答:可以。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问:投标人澄清超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实质内容,可否采纳?
答:不能采纳,让其重新澄清,并告知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问:评委认为供应商有需澄清事项,供应商可以进场答复吗?
答:不可以。除非必要的进场演示,供应商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问:招标文件获取后又有部分澄清,质疑期限应从何时计算?
答: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再次提出质疑的时限从收到澄清、更正公告之日算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时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澄清更正公告上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从潜在的供应商下载澄清更正公告之日起计算;潜在的供应商没有下载澄清更正公告的,从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7个工作日内提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问:家具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澄清不能超过90分钟,合规吗?
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看规定的时间是不是属于合理的时间范围。关于“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并没有规定具体时间长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问: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澄清的截止时间有具体规定吗?
答:没有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谈判文件进行约定,以提高采购效率、减少纠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问:竞争性谈判中供应商资质不全,可以要求其澄清吗?
答:谈判小组应判定其响应无效。谈判小组书面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的内容仅限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资质显然不含在上述范围。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问:竞争性谈判项目已签订了合同,还可以澄清更正吗?
某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人已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了合同。现采购人因项目名称必须符合专项资金名称要求,需要变更项目名称,其他采购需求不变,采购人可以发布更正或澄清公告变更采购项目名称吗?
答:本项目的采购过程已经结束,即使修改也属于中标合同修改的问题。如果只是修改合同名称中的一个错别字,那是无所谓的,但这样的修改实际意义也不大,因为即使有错别字只要不影响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履约就没有问题。如果项目名称要做大的修改的话,则应由采购人向当地财政部门专门打报告,说明修改方案及理由,在获得当地财政部门的同意后修改。修改之后,应当将修改后的合同重新报备并进行公示,同时应当将本项目的前期采购文件与申请修改中标合同名称及获得批准的相关文件一并进行归档,以备未来可能有的专项检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竞争性磋商对澄清后发延期公告的时间有要求吗?
答: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问:磋商文件有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审现场能够澄清吗?
答:要区分不同情况: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小组可作实质性变动。其他内容不得变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